深度解析香港偿付能力监管(RBC),和中国偿二代区别|精算师眼里的香港保险
深度解析香港偿付能力监管(RBC)与中国偿二代的区别|精算师眼里的香港保险
一、香港风险为本资本制度(RBC)概述
2024年7月1日,香港正式实施了《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标志着香港保险业迈入风险为本的资本制度(RBC)时代。这一制度通过与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更匹配的矩阵聚合方式评估风险,旨在与国际监管准则接轨,是香港保险业的重要里程碑。
香港RBC制度的诞生背景源于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水平认识的提升,即需考虑不同公司的各类风险因素,并加强公司治理、企业风险管理及公开披露。作为保险业的全球标准制定者,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1年提出基于风险制定资本要求,推动了包括欧洲Solvency Ⅱ、中国C-ROSS及香港RBC在内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诞生。
二、香港RBC主要内容
香港RBC同样采用三支柱的监管框架,对资本进行分级管理。
第一支柱(量化方面)
资本规定:保险公司需确保其资本基础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少于订明资本额、最低资本额及2000万港元。
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公式为RBC偿付能力充足率=资本基础/订明资本额,要求不得低于100%。
资本基础:将不同形式的资本分成不同等级,包括无限制一级资本、有限制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具体上限有明确规定。
订明资本额:通过计算每个子风险模块的风险资本额(基于一年期置信水平99.5%计算),再通过相关性系数矩阵进行聚合加总后得到。风险模块包括市场风险、人寿保险风险、一般保险风险、对手方违责和其他风险、业务操作风险等。
第二支柱(素质方面)
企业风险管理(ERM):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制定风险偏好声明及重大风险限额,进行压力与情景测试。
自身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ORSA):保险公司需进行自险评估,并向香港保险监管局(IA)提交经过董事会或风险委员会审批的《自险评估报告》。
第三支柱(披露方面)
包括保险公司向监管递交的法定报告和向公众披露的财务报告。目前,公开披露公司财务报告的进度较慢,香港保险监管局(IA)仍在研讨相关规定。
三、香港RBC与中国偿二代的区别
第一支柱
保单未来盈余:C-ROSS对保单未来盈余进行分级,计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40%,而RBC没有此上限。
业务操作风险:RBC将业务操作风险放入第一支柱,而C-ROSS将其放入第二支柱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SARMRA)中。
选择权和保证的时间价值:RBC使用随机模拟方法计算,而C-ROSS则采用简化系数。
信用利差风险:RBC将其放入市场风险中,而C-ROSS则与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合并到信用风险中。
偿付能力负债的折现率:RBC使用即期的无风险利率曲线+MA溢价作为折现率基底,而C-ROSS则根据不同产品类型分别附加不同BP,并进行750天平滑。
第二支柱
差异最大:RBC实施ERM和ORSA,而C-ROSS则使用风险综合评级(IRR)和SARMRA,带有中国国情。
SARMRA:与偿付能力充足率直接挂钩,对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重要激励作用,而在RBC中,一支柱和二支柱相对独立。
监管原则:RBC更加偏向于原则性监管,强调ORSA的自主性;而C-ROSS更加倾向于规则监管。
第三支柱
信息披露:香港的RBC在公开信息披露方面远远落后于中国内地。中国不仅要求每年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和业务开展情况,还要求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报告,及时公布重大再保险合约、关联交易、资金运用等。
综上所述,香港RBC与中国偿二代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不同要求和侧重点。作为精算师,深入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评估和理解香港保险市场的特点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