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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是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前身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年12月10日正式揭牌。机关设有人事司等内设机构,并在地方设立27个矿山安全监察局,行政编制2523名,现任局长黄锦生,副局长包括裴文田张昕张瑞庭王海腾 [1] [3] [12]。该局前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20年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12月随着广东局揭牌,全国27个省级矿山安全监察局全面运行 [11]。2025年10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参与主办第十三届全国矿山救援技能竞赛 [23]。2025年12月,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智能化建设指南 [26],并参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多地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整治工作的明查暗访 [27]。此外,2025年1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参加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21个市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 [24]。主要职责包括拟订矿山安全生产政策标准、监督实施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地方监管执法,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能源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与能源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能源部门负责行业规范标准制定,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标准制定 [8]
中文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外文名
National Mine Safety Administration
成立时间
2020年12月10日 [2]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行政级别
副部级 [1]
局    长
黄锦生

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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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智能化建设指南(2025年版)》。通知中就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工作提出了六点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分级、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压实责任、政策引领。 [28]该指南旨在科学规范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智能化建设,紧扣“减人、增安、提效”总体目标,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两大场景,分别提出了矿山智能化建设整体架构,分系统明确了建设目标与功能要求,涵盖信息基础、地质保障、开采设计与生产计划、采矿作业、运输作业、辅助生产系统、安全监控、综合管控平台等十大业务系统。指南的发布填补了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智能化顶层设计的空白,对构建系统完备、技术先进的矿山智能化体系具有重要推动意义。 [26]

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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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矿山救援技能竞赛于2025年10月17日在山东济宁落下帷幕,竞赛由应急管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
2025年1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参加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21个市级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约谈。
2025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派出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带队的专项工作组,赴多个重点地区开展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和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明查暗访工作。 [27]
2026年春节假期期间,应急管理部召开视频调度会部署安全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作为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参与其中。会议对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提出要求,并强调应急准备和值班值守。 [29]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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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矿山安全生产(含地质勘探,下同)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三)指导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执法计划,提升地方矿山安全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整改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25]
(四)负责统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制定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推进监管执法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参与编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和组织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六)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着力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矿山安全风险。推动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强化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和素质。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相关人员培训等事项移交给地方政府。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处理。
2.与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与能源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能源部门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矿安全标准,会同能源等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8]

发展历程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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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0年12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揭牌,这标志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正式启动和全面开展工作。 [22]
2022年12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揭牌成,标志着设在地方的27个矿山安全监察局全面运行。 [11] [18]

各省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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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曾作为协办方参与第十三届全国矿山救援技能竞赛) [2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 [18]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 [19]

现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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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锦生: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 [3] [12-14]
张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5]
裴文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4] [6-7] [10]
张瑞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5]
王海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6] [21]
(更新于2025年11月) [20]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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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下列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规划、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综合工作。指导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组织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煤矿安全监察司。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抽查检查,指导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风险等级高的煤矿企业开展监管执法。对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提出安全审核意见。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参与编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开展调查处理情况评估、督办、约谈和警示教育等工作,统计分析和发布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六)安全基础司。指导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培训等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1] [17]

行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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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10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2名(含安全总监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专员6名(其中正司局级1名)。
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局27个,行政编制2523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管理,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1]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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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20年9月22日起施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