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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根本就不是什么匿名不匿名的事
而是大概率女生手里并没有能锤的死人的证据。
否则以她微博中表现出来的态度,感觉学校有意袒护之后,第一反应绝对应该是报警,而不是写小作文。
要知道,性骚扰可是正儿八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的行为。
按女生这篇小作文里的内容,这件事从学校角度是这样的:
刚开始的时候女生很有底气的向学校举报的时候,学院觉得人家又有视频,又有证人,又有当事人的道歉信,性骚扰行为大概率是真的。
这里校方表现的有些不专业的地方是在没有完整调查的情况下,可能单方面向女生做了一些“一定会处理”的承诺。
然后,在校方全面介入,仔细研究了女生手里的证据后,突然发现其实女生的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支持她的诉求。被举报人的行为很难被定义为“性骚扰”。
毕竟在女生录制的视频中,女生自己的描述也只是有“在衣物内摩擦生殖器”的行为,没有接触女生身体,也没有裸露生殖器,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典型性骚扰行为。
在被举报人的道歉信中和证人提供的书面证据中,也只承认了有“下流的事”,但是这种事到底能不能定性为“性骚扰”,这显然是超出了学校的处理范畴了。
刚好这个时候男生的家长可能也联系了学校,所以学校就想着干脆和稀泥算了。
这也就是女生认为的“校方态度大转变”的由来。
但是你前期办事人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举报人的诉求了,现在才想起来和稀泥,肯定会引起举报人的反弹。
女生这边就态度非常刚的拒绝和解,一下把学校架到桥上了。
然后学校的一系列操作,就是被架到桥上后自我脱困的尝试:
比如学校各部门之间试图互相甩锅。
比如试图用学院权威性或者程序合法性说服女生和解。
再比如试图调取图书馆监控,替女方找到能锤死男方的证据,直接定性处理。
结果这一犀利XJBT下来,不但没有说服女生,反而让男生看起来清白了不少,愈发让女生觉得学校一定有鬼。
然后就成了现在这种骑虎难下的僵持局面了。
所以说维权不难,难得是胡搅蛮缠。
国内高校现在对于师德师风和学生校风方面的问题其实是非常重视的,基本上只要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都是一种“零容忍”的态度,处理的贼快,就怕引起舆情。
而需要舆情去推波助澜的,往往就是这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举报人还特别刚的情况。
所以现在武大其实最紧要做的,是赶紧回去对一线教职工加强接访培训。
既要保护举报人的权利,也要保护被举报人的权利。举报人有举报的权利,就有协助调查的义务。被举报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也有申辩申诉的权利。
哪有调查就不调查就直接给人定性的?疑罪从无不要啦?
#反骚扰#
这事给你们一个标准操作。
1)固定证据。
没有证据这事你只有当没发生,但是你如果气不过,可以密切追踪这位的行为举止,迟早还会犯的,下次抓住也一样。
2)勒令赔偿。
这里面细节就比较多了。
a)你如果火气比较大,你可以要求得金额高一点,但不要追求给对方造成什么不可逆的名誉损伤和生理损伤。这个一方面有做人要厚道的原则,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你自己的安全。
这类过犯者一般都比较自大,所以才会如此冒险。但在另一方面,当被逼迫到陷入毫无希望的恐惧中时,也很有可能爆发极大的暴力冲动。
你可能觉得“只不过就是名誉受损,又没有死”,那只是因为你自己在为了实施报复而故意自我淡化这种打击的伤害性。在对方眼里,这是一个后果不可测、结果不可逆的损失。只要强烈的符合这两条,对人类来说,都已经会导致谋杀冲动。
那不仅仅是指在事前以谋杀消除隐患,还指事成定局之后以谋杀报复。
你可以说对方这样做非常愚蠢,但是请你正确认识到人类整体上就是愚蠢的动物,触发别人不可自控的本能愚蠢而导致自己伤亡,本身也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愚蠢。一被摸鼻子就会反射性咬人的鳄鱼很蠢,知道还去摸鳄鱼鼻子的人显然离达尔文奖更近。
你把对方伤到社会性残疾了,这事对你算了了,对方余生每一天都要和这个结果共存。在对方为此走下坡路的每一天,对你的恨意都会加深一分。
你能在事发期间前小心谨慎,尘埃落定之后你还准备小心一辈子吗?
这不是要吓唬你,叫你出于害怕干脆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在告诉你,你只有在确实留了这余地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坦然的面对这个风险。
说得直白点——宽以待人、给人出路,这不是什么“人情世故”、“传统智慧”,而是自然法的硬性要求。这些做法成为“人情世故”、“传统智慧”是自然法坚持惩处一切藐视这些规则的人造成的结果。
很多年轻人满脑子的“反父权”浆糊,殊不知你反爹反妈其实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但是自然法不会因为你打任何旗号而有丝毫的妥协。
你敢撞,ta就敢埋。别说你,就是全人类都撞,全人类ta都敢埋。
如果你不给对方留下“可能避免不可测、不可逆的结果”的希望,你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控制事态的主动权,因为对方一边跟你谈、跟你哀求,另一方每分每秒都在考虑直接跟你同归于尽或者如果不能幸免就拉你垫背。对方一直在纠结,对你的诉求就并没有十足的关注和考虑。
你留这余地,对方会尽全力妥协;你不留,对方所有的愚蠢、冲动和凶残都会被你激发出来,不但你想要的极难得到,你得到了,也要招来远超你想象的诅咒和后患。
而“后果可测而且可逆”的处置是什么呢?最好就是钱和一些软性要求——比如你还可以要求对方去参加志愿劳动一百小时,拿一百份签字来复核。
b)你要施加痛苦,可以用“我要考虑72小时,这期间你一个字也不能打扰我”这类手段。
这个期间对方不知道后果如何,不知能不能没事,绝对是让对方终身难忘的记忆。人类其实并不那么恐惧既成事实的灾难,人类真正难以承受的是大难临头和无事脱身的决定权完全操之于人手,而决定者和自己还有过节。这个经历本身就可以让对方绝不想再发生第二次。
c)你如果非常介意对方产生“就是想要钱”这种想法,你可以要求对方直接捐给你指定的慈善组织,查验对方的转账记录,或者要求对方从事义务劳动,拿到慈善组织的书面证明。
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必要去纠结对方是不是会讲“就是想要钱“这种话”,这个自有办法解决。
3)给予谅解。
具体来说,就是给对方一份条款分明,格式严谨的谅解协议书。
a) 这个协议里陈明了事项。“双方一致承认以下叙述为事实的确切描述:xxxxxx / 以下证据已经经过检验,其中声音为本人xxx”。
b)经协商,乙方自愿按如下条款对甲方做出赔偿,以表达歉意。
c)上述条件按约定满足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甲方将搁置对此事件发起投诉、司法诉讼、舆论公开的权利。但如果在xx年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且经提示未能纠正,则此搁置承诺自动失效:xxxxxx
比如你可能万分介意的“就是想要钱”言论,你可以规定从任何人或公共平台确认ta有这种言行,你都可以通知ta消除影响,如果他拒绝配合,你这个谅解就自动失效。
为什么不是直接失效?因为那样对方会没有任何安全感,谁知道你哪天听了谁的什么话就觉得是他说的。只要有了这个条款,对方自己会谨言慎行,以免一传十十传百,最后没法收拾的是ta自己。
d)谅解书要有对你自己的约束。只要对方做到了这些,你就保证不会从你这头流露具体证据。这些具体证据你会妥善封存,如果泄露,你至少保证退还对方的所有赔偿金并且道歉——实际上还有必要追加赔偿。
这个是最佳实践,后患最小、伤害最小、最能给予对方有效的教育和约束,而且惩戒性并不低,并且实现的成本最低、期望最高。
具体实践你可以找律师根据你所在国的情况给你落实,但思路就是如此。
现在退一步讲,你一定要走公家裁判路线去“维权”,那么你就要记住一个基本常识——你没权利要求如何判决。
裁判机构不是你的佣人,你只能申请裁判,不能仗着自认为受害的身份要求所谓“起码的惩罚”。
你认不清这一点,每一次都要口口声声“怎么连这点要求都不行”,你只会把裁判机构推向你的对立面——这不全是裁判官个人对你的反感问题,而是从这种言行,裁判官很清楚你自己处在缺少理智的状态,你的所有证词和判断都要打八折甚至打对折看待。
不懂事、不理智、对社会规则没有基本常识的人的判断是不能直接采信的,你坚持得越激烈,对方就越要谨慎审查。更不必提你还在不断的加深裁判官个人的下意识反感,你最后很可能逼出一个让你大惊失色的结果。注意,这没有谈这个结果是否客观公平,这里只是告诉你什么是对你自己有害的做法。
事实上,绝大多数裁判官都很清楚这种公开判决对年轻人的影响,这不但是这个小孩自己本人的重大损失,还是这个社会的重大损失。
一名这个级别的学生,一生创造的直接间接财富在一千万美元上下,经这一判,这个数字甚至可能变成负值——这个年轻人不但可能不再是价值创造者,甚至可能成为财政负担。这不是可以轻易拿来满足一种言行显然不理智的报复欲的事项。
你要骂“包庇”、“不公”,可以理解,但是裁判官不是活在真空世界,不是面向“获得美名”在做事,你很可能改变不了结果。
这也是为什么这里铁口直断前面那是最佳实践的原因——对公投诉、要求裁判,对你的权益追求并不是最有效、成本风险最低的选择。
这不是写给当事人看的,这是写给还没遇到这事的人们看的。
看清楚,记好,遇到了你就可以知道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