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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倩云,桂林律师,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签约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毕业。专注于:合同经济、建设工程、婚姻继承、劳动、侵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商事纠纷。欢迎留言私信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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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价款超级优先权是什么?《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对此如何规定,包括哪几种?适用于哪些人?设立价款超级优先权有什么好处?其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我们有哪些启示?今天,笔者围绕上述问题与各位读者详细探讨。
二、价款超级优先权的本质与原理?设立价款超级优先权有什么好处?包括哪四种?分别适用于几类人?
价款超级优先权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玉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同时,我们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七条,规定为“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现已由“超级动产抵押权”扩展到了“价款超级优先权”,灵活解决了中小企业在将现有和将有的动产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后所面临的再融资问题。因为实践中常常动产浮动抵押在前而且已经办理了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动产浮动抵押人后期新购入的动产都会进入动产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出卖人考虑到交易安全和设立抵押权的顺位问题,从而打击出卖人与买受人进行交易的积极性。价款超级优先权打破了《民法典》第414条、第415条的清偿顺序,赋予了后设立的价款超级优先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其他抵押权,从而能够增强抵押人的再融资能力。
实践中,设立价款超级优先权有那么多优势,极大地增强了抵押人的再融资能力,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的如何设立及适用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款超级优先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人: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来,价款超级优先权主要包括四种,分别是:1.超级动产抵押权;2.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出卖人出卖动产设立的价款超级优先权;3.动产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担保租金支付而享有的价款超级优先权;4.为动产的买卖或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的债权人对动产享有的价款超级优先权。
而且我们知道,设立价款超级优先权,无论公示在先还是在后,该动产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是在价款超级优先权之前设立还是之后设立,该其他抵押权都是劣后于超级价款抵押权的,但是留置权除外。
因此,若发现买受人已经设立了动产浮动抵押,作为该动产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出资人、提供融资的债权人等都可以考虑在该动产上设立价款超级优先权,从而既可实现合同目的,又可担保今后价款或融资租金的实现。

三、什么要件具备就设立了价款超级优先权?
在法律上讲就是价款超级优先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通过分析《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要设立价款超级优先权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从担保的财产上看,须是担保人购买动产或融资租赁动产;2.从担保的债权债务上看,须是购买该动产的价款,或是融资租赁该动产的租金,或是为买卖该动产、融资租赁该动产所提供的融资产生的债权;3.须在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设立了价款超级优先权。

四、案例
裁判要旨:关于西藏金租公司是否有权就案涉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本院认为,融资租赁本质上是出租人提供的融资服务,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从功能上看在于担保租金价款的履行,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系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使出租人的所有权“担保权化”。水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西藏金租公司作为所有权人,依法有权就涉案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受偿。且西藏金租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案涉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了登记,客观上具有表征西藏金租公司权利的功能,第三人可以通过该登记知晓西藏金租公司为权利所有人的事实,因此西藏金租公司享有对案涉租赁物的优先受偿权。判决如下:一、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赁本金17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赁利息1798273.06元、逾期利息960789.29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100元;三、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编号为201910-001-TY-ZL02《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案涉标的动产为污水处理设备,,从裁判文书原文”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从功能上看在于担保租金价款的履行。水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西藏金租公司作为所有权人,依法有权就涉案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受偿。且西藏金租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案涉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了登记,客观上具有表征西藏金租公司权利的功能,第三人可以通过该登记知晓西藏金租公司为权利所有人的事实,因此西藏金租公司享有对案涉租赁物的优先受偿权。”且判决第三项“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编号为201910-001-TY-ZL02《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经明示了已登记的担保租金价款履行的抵押权在本质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启示总结
价款超级优先权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人:(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设立价款超级优先权,无论公示在先还是在后,该动产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是在价款超级优先权之前设立还是之后设立,该其他抵押权都是劣后于超级价款抵押权的,但是留置权除外。价款超级优先权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从担保的财产上看,须是担保人购买动产或融资租赁动产;2.从担保的债权债务上看,须是购买该动产的价款,或是融资租赁该动产的租金,或是为买卖该动产、融资租赁该动产所提供的融资产生的债权;3.须在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者保留所有权买卖登记。
作者:伍倩云律师
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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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公众号:崇法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