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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就是宪法,

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2.按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自然人、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的法律。

特别法指只在一国的特定领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

3.按法的内容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典》等。

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法律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4.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5.按法律运用的目的分,可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指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私法指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

6.按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编辑于 2022-12-17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