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拼音:fǎ)是汉语一级通用规范汉字(常用字) [3]。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法”本义是法律、法令。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后来由“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现代汉语的“法”多指由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
法是古入声字。1932年出版的《国音常用字汇》 [23](国语统一筹备委员会编)规定:没法的法读fā,法子的法读fá,法国的法读fà。其中的fā和fá是北京土音。现代普通话统读fǎ。 [21]
异体“灋”“㳒”不用于义项“法国”“姓氏”“电容单位”。
- 中文名
- 法
- 拼 音
- fǎ
- 部 首
- 氵
- 五 笔
- IFCY [17]
- 仓 颉
- EGI [17]
- 郑 码
- VBZS [17]
- 笔 顺
- 点、点、提、横、竖、横、撇折、点
- 字 级
- 一级(编号:1241) [3]
- 平水韵
- 入声十七洽 [4]
- 统一码
- 6CD5 [17]
- 异 体
- 灋*、佱、㳒*、𣳴
- 笔画数
- 3+5(部首+部首外)
- 四角码
- 3413₂
- 注音字母
- ㄈㄚˇ
- 造字法
- 会意字、形声字
- 字形结构
- 左右结构
字源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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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西周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要像水面一样平;“廌”就是獬豸,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兽,这种神兽外形可能长得像鹿,只有一只角,因此,这个字的字形跟“鹿”有部分相同之处。但从流传下来的獬豸的图像来看,样子又有些像麒麟,有些像牛,还有些像神羊。这种兽刚正不阿,双目炯炯有神,遇到人与人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对于其中无理的那一方,它会用那只角去顶触有错的一方,因此,在民间被传为代表公正无私的神兽。“去”在此的寓意说法不一。许慎《说文解字》认为是去除坏人的意思。有些资料认为是由一个人和盛水的器皿组成,是强调执法平之如水的。也有人认为是个声旁的。图1和图2为初文,部件的相对位置比较灵活。
在字形发展的过程中,除了一脉相承维持初文结构基本不变的字形如7、12、13、15外,该字形体上的演变也有简化和繁化、讹混三种情况。简化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部件基本具备,而写法渐趋草率,如图3、5、8等。其中图3的写法特殊,实际上是“去”下部的口形与形旁水的上部共用部件凵(口的变形),是古文字发展过程中常见的借笔现象。二是省去构件,如图6、9,省去了意符廌。繁化的情况如图4,是增加一个部件“户”。讹混的情况如图14。汉代隶书字形中廌或写作“鹿”。《说文》古文为“佱”,学者多以为是另外一个字,因音同或音近而借用为“法”。《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规定“法”为正体,“灋”字被作为异体。 [5-6]
很显然,以“水”“廌”“去”会意的“法”字,原本是表示“法律”的。由于“法律”是最基本的行为标准,所以“法”字又引申出“标准”“方法”“法则”“法术”等意义。 [20]
详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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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性 | 释义 | 英译 | 例句 | 例词 |
|---|---|---|---|---|
名词 | law | 鲁迅《呐喊·自序》:“在东京的留学生很有学法政理化以至警察、工业的,但没有人治文学和美术。” | ||
方法;处理事务的手段 | method | 用法;分类法;办法;法子 | ||
标准;模范;可以仿效的 | norm;standard;model | 法书;法帖;取法乎上 | ||
法术,即用念咒、画符等制敌或驱邪的迷信手法 | magic arts;spell |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四篇:第八至十四回为碧峰与张天师斗法之事。 | 作法;斗法;法师 | |
(Fǎ)指法国 | France | 法语;法文 | ||
〈文言〉特指刑法 | penal law | 《尚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 ||
〈文言〉规章制度 | rule; regulation | 司马光《与王介甫书》: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视,炫鬻争进,各斗智巧,以变更祖宗旧法。 | 法日 | |
〈文言〉规律;常理 | convention | 辛弃疾《议练民兵守淮疏》:窃计两淮户口不减二十万,聚之使来,法当半至,犹不减十万。 | ||
古代对天子御用设备的专称 | 《史记·吕太后本纪》:迺奉天子法驾,迎代王于邸。 | |||
〈文言〉相法,即通过对人的相貌特征一推知命运吉凶的一种方术 | 沈括《梦溪笔谈·人事一》:张有贵人法,不十年当据吾座。 | |||
(Fǎ)姓氏用字 | ||||
(Fǎ)中国战国时期学派名 | ||||
佛教语。梵语dharma的意译。指事物及其现象。亦特指佛教的道理。 | dharma | 佛法;法嗣;法界;法华 | ||
旧数学术语。指用来乘或除的数。被乘数或被除数称“实”。如以二乘四,以二除四,二为法,四为实 | ||||
形容词 | 〈文言〉合法的 | legal |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 | |
动词 | 仿效;模仿 | follow the example of | 《周易·系辞上》:知崇礼卑,崇效天,卑法地。 | 效法 |
《管子·侈靡》:利不可法,故民流;神不可法,故事之。 | ||||
量词 | 法拉的简称,一个电容器充以1库仑的电量时,电势升高1伏特,电容就是1法 | farad |
[7-9]
近字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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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所指的范围大,多侧重于法令、制度。“律”所指的范围小,多着重在具体的条文。所以“遵先王之法”不能说“遵先王之律”,变法不能说成“变律”。用作动词时“法”是效法、仿效,如“法先王”“法天地”;“律”是按一定的准则来要求,如“严于律己”。 [10]
古籍训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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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法”作“灋”,篆文作“法”。
说文解字
【卷十】【𢊁部】方乏切(fǎ)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今文省。
佱①,古文。
【译文】刑法。(法律)像水一样平正,所以从水,“廌”是用来抵触不正直的一方的神兽,使不正直者离开它,所以从廌、去。
法,今文字,是灋的省略。
佱,是古文字。 [11]
说文解字注
“(灋)刑也。”注:刑者,罚辠也。《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伸为凡模笵之称。木部曰:模者、法也。竹部曰。笵者,法也。土部曰。?者、铸器之法也。
“平之如水,从水。”注:说从水之意。张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注:从廌去。下廌字今依韵会补。此说从廌去之意。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恶也。方乏切。八部。
“(法)今文省。”注:许书无言今文者。此葢隶省之字。许书本无。或增之也。如艸部本有㪿无折。 [12]
康熙字典
【巳集上】【水部】 法
古文:佱、灋、𣳴
《唐韵》方乏切。《集韵》《韵会》弗乏切,竝翻入声。《尔雅·释诂》:法,常也。《释名》:法,逼也。逼而使有所限也。《礼·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注: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礼·曲礼》:谨修其法而审行之。
又礼法也。《孝经·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刑法也。《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龙·书记篇》:申宪述兵,则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谋无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系辞》:崇效天,卑法地。
又执法,星名。《史记·天官书注》:端门次东第一星为左执法,廷尉之象。端门西第一星为右执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后汉·法雄传》:齐襄王法章之后。
又《韵补》叶敷弗切,音拂。扬子《太玄经》:阳气高县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则。
又叶芳未切,音废。欧阳修铭:奕奕明堂,万邦从祀,岂无臣工,为予执法。 [13]
【巳集上】【水部】 灋
《玉篇》:古文法字。注详五画。《说文》: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故从廌从去。《周礼·天官·太宰》以八灋治官府。
广韵
方乏切,入乏帮 ‖法声盍1部(fǎ)
则也。数也。常也。又姓,《左传》齐襄王法章之后,秦灭齐,子孙不敢称,故以法为氏,宣帝时徙三辅,代为二千石。后汉有扶风法雄、法子真,并有传。方乏切。二。 [2]
字形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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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形对比
书写提示
❶“氵”窄“去”宽,顶部“氵”略低,底部左右旁齐平。❷“氵”,第二点偏左,在横中线。❸“去”,“土”的两横上短下长,竖笔在竖中线右侧,下横从“氵”侧起笔,在横中线下侧;“厶”从“土”的竖下笔起笔。 [18]
书法欣赏
[19]
音韵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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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书集成
韵书 | 字头 | 小韵 | 韵摄 | 声调 | 韵目 | 声母 | 声类 | 开合 | 等第 | 清浊 | 反切 | 拟音 |
|---|---|---|---|---|---|---|---|---|---|---|---|---|
广韵 | 法 | 法 | 咸 | 入声 | 三十四乏 | 非 | 合口呼 | 三 | 全清 | 方乏切 | pjuɐp | |
集韵 | 灋 | 咸 | 入声 | 三十四乏 | 敷/非 | 合口呼 | 三 | 次清 | 弗乏切 | pfiuɐp | ||
礼部韵略 | 入声 | 乏 | 弗乏切 | |||||||||
增韵 | 入声 | 乏 | 方乏切 | |||||||||
中原音韵 | 法 | 入声作上声 | 家麻 | 非 | 开口呼 | 全清 | fua | |||||
中州音韵 | 入声作上声 | 家麻 | 方雅切 | |||||||||
洪武正韵 | 法 | 入声 | 九合 | 非 | 方 | 全清 | 方甲切 | fap | ||||
分韵撮要 | 发 | 阴入 | 第二十五翻反泛发 | 非 |
(表格信息来源:汉典 [2])
上中古音
时代 | 声韵系统名称 | 韵部 | 声母 | 韵母 |
|---|---|---|---|---|
先秦 | 高本汉系统 | p | i̯wăp | |
先秦 | 王力系统 | 叶 | p | ǐwap |
先秦 | 董同龢系统 | 叶 | p | juăp |
先秦 | 周法高系统 | 叶 | p | jwap |
先秦 | 李方桂系统 | 叶 | p | jap |
西汉 | 盍 | |||
东汉 | 盍 | |||
魏 | 叶 | jap | ||
晋 | 叶 | jap | ||
南北朝 | 齐梁陈北周隋 | 业乏 | jwɑp | |
隋唐 | 高本汉系统 | p | i̯wɐp | |
隋唐 | 王力系统 | p | ǐwɐp | |
隋唐 | 董同龢系统 | p | juɐp | |
隋唐 | 周法高系统 | p | iuɑp | |
隋唐 | 李方桂系统 | p | jwɐp | |
隋唐 | 陈新雄系统 | pf | ǐuɐp |
(表格信息来源:汉典 [2])
方音集成
注意:方言字音的声母和韵母用国际音标标注;各方言点的字音以当地城区中老年人口音为依据,仅作参考
方言类别 | 方言点 | 声母及韵母 | 调值 | 调类 | 备注 |
|---|---|---|---|---|---|
官话(北京官话) | 北京 | fa | 214 | 上声 | 未注明异读原因 |
官话(北京官话) | 北京 | fa | 55 | 阴平 | |
官话(北京官话) | 北京 | fa | 51 | 去声 | |
官话(北京官话) | 北京 | fa | 35 | 阳平 | |
官话(冀鲁官话) | 济南 | fa | 213 | 阴平 | |
官话(中原官话) | 西安 | fa | 21 | 阴平 | |
官话(西南官话) | 武汉 | fa | 213 | 阳平 | |
官话(西南官话) | 成都 | fa | 21 | 阳平 | |
官话(江淮官话) | 合肥 | fɐʔ | 4 | 入声 | |
官话(江淮官话) | 扬州 | fæʔ | 4 | 入声 | |
晋语 | 太原 | faʔ | 2 | 阴入 | |
吴语 | 苏州 | faʔ | 4 | 阴入 | |
吴语 | 温州 | ho | 323 | 阴入 | |
湘语 | 长沙 | fa | 24 | 入声 | |
湘语 | 双峰 | xua | 13 | 阳平 | |
赣语 | 南昌 | fat | 5 | 阴入 | |
客家话 | 梅县 | fap | 1 | 阴入 | |
粤语 | 广州 | fat | 33 | 下阴入 | |
粤语 | 阳江 | fat | 21 | 下阴入 | |
闽语(闽南语) | 厦门 | huat | 32 | 阴入 | |
闽语(闽南语) | 潮州 | huap | 21 | 阴入 | |
闽语(闽东语) | 福州 | xuaʔ | 23 | 阴入 | |
闽语(闽北语) | 建瓯 | xua | 24 | 阴入 |
(表格信息来源:《汉语方音字汇》 [22]、汉典 [2])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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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由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商务印书馆等主办的“汉语盘点2014”年度字词揭晓, “法”被列年度国内字。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