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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概念及特点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图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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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1 企业所得税分类图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是以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为法律依据的。随后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又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以所得额多少及负担能力大小为征税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净所得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一个企业税负的多少: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征,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征,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征。

(2)税法对税基的约束力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3)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的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对经营时间不足 1 年的企业,要将实际经营期间的所得额换算成 1 年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 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的终端税种,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不易转嫁于他人,需自己负担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人、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在我国,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另外,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对于房地产业来说,就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即从事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企业。

根据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非居民企业 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①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②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③ 提供劳务的场所。

④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⑤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3.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这些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机,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3)所得来源地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②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③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④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⑤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⑥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小企业可选择「应付税款法」

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小企业因业务简单,核算成本较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高,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

2.大中型企业应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必须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具体属于「利润表债务法」。

3.我国上市公司只能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006》的企业(目前主要是上市公司和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必须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所得税基本计算

企业所得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的免税收入 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各项扣除

①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②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③ 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④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⑤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5)亏损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实际工作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即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图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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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2 应纳所得额计算图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1.收入总额的确定

(1)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是指销售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①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a.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b.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 企业将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如下:

a.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b.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c.按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劳务收入 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客户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例如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值保等劳务。

(3)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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